司机撞死人无刑责,行人获刑两年半,究竟为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司机撞死人无刑责,行人获刑两年半是因为行人周某闯红灯引发事故且事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司机刘某正常通行,无需担责。 具体分析如下:
事故经过
今年5月的一天,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红棉路路口,行人周某小跑着闯红灯穿过马路,走到路口约5米处时,与骑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林某发生碰撞,林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此时,在路口等红灯准备起步的越野小轿车司机刘某,绿灯亮起启动车辆后,不慎碾轧到倒地的林某,林某最终因抢救无效离世。
事发后,周某逃离现场,后在民警电话通知下于当天中午投案自首。
责任认定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行人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越野车驾驶员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
行人获刑原因
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就构成交通肇事罪。周某闯红灯引发事故,符合该规定。
存在加重情节:周某在看到被害人遭机动车碾轧后,因害怕而没有立即报警或采取抢救措施,反而选择逃走,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系法定加重处罚情节。
量刑情况:周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周某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司机无刑责原因
完全守法:在这起事故中,越野车驾驶员刘某完全守法,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正常通行,不存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责任认定原则:谁违法谁担责,由于周某的闯红灯行为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周某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刘某无需承担责任。
案件启示
打破认识误区:并非只有机动车驾驶人才会犯交通肇事罪,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参与交通时,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同样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
明确责任原则:在交通中,“谁弱谁有理”的观念是不正确的。保护弱者、以人为本是道路交通法规制定和实施的重要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人、非机动车就可以不承担责任。机动车驾驶员要承担更严格的注意义务,但如果机动车正常行驶,行人突然违规导致事故发生,就不能要求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
遵守交通规则:所有的交通参与人员,无论是机动车驾驶员,还是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都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