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附一审判决书┃《我不是药神》相关公司被诉侵权,遭索赔48万元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中使用未经许可的印度新德里建筑物照片,被法院认定侵权,需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2万元并致歉。
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2万元;
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张某致歉。
侵权行为:被告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中使用了原告拍摄的印度新德里建筑物照片,且未获得原告许可。
证据认定:法院通过对比照片的画面结构、色彩、拍摄角度、光影等要素,认定两者基本一致,构成侵权。
赔偿金额:法院综合考虑照片的创作难度、市场价值、被告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为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