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姆纵火案”律师退庭的错与罚:不问因果,难辨是非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杭州保姆纵火案”律师退庭事件中,党琳山律师擅自退庭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但吊销执业证书需以故意犯罪为前提,退庭本身不构成该情形;事件核心矛盾是律师取证难与司法程序保障不足的冲突,处罚需兼顾因果,避免忽视系统性问题。
2017年12月21日,“杭州保姆纵火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莫焕晶的辩护律师党琳山在庭审开始后不久,以“管辖权异议”为由提出抗议,并在法院未予支持的情况下擅自退庭,导致庭审中断并延期。退庭后,广东司法厅、广东律协及广州律协迅速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党琳山成为舆论焦点,社会评价两极分化:部分观点认为其“维护当事人权益”,另一部分则批评其“藐视法庭、炒作案件”。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律师在诉讼活动中需遵守法庭纪律,“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属于违规行为。党琳山的行为明确违反该条款,构成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情形。进一步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及《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违规的处罚包括:
关键结论:擅自退庭本身不属于故意犯罪,因此不符合吊销执业证书的条件。实践中,吊销证书的案例多与刑事犯罪直接相关,而非单纯的程序性违规。
党琳山退庭的直接导火索是法院未支持其调查取证及证人出庭申请。其申请调取的证据涉及消防物业责任,可能影响被告人的量刑评价(如是否存在救援延误、物业消防缺陷等)。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党琳山多次申请调取消防部门出警记录、火灾调查报告等关键证据,均未获法院支持。他认为,法院对证据关联性的否定实质上剥夺了被告人的质证权,导致辩护无法有效开展。在此背景下,退庭被视为一种极端抗议手段,旨在引发对律师执业困境的关注。
律师取证难的现实困境
制度限制:律师自行调取证据常遭行政机关、企业等部门拒绝,缺乏强制力保障;
法院态度:部分法院以“证据与案件无关”为由驳回申请,或对律师调取的证据不予质证、评价,导致辩护意见因“无证据支持”被驳回。
后果:律师陷入“调取不成—法庭不认—辩护无效”的死循环,当事人权益受损。
司法程序保障的不足
庭审实质化未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法官保障双方诉讼权利,但实践中,法官对程序性事项的裁量权过大,易忽视辩护方的合理诉求;
职业利益固化风险:若司法机关长期以“职业利益”为导向,排斥律师的抗争行为,可能形成封闭的司法集团,削弱法律监督功能。
舆论的片面化批判
部分评论将退庭归因于律师“想出名”,忽视其背后的制度性矛盾;
鲁迅所言“冷笑家”现象:对改革者的讽刺多源于对问题复杂性的无知,或维护既有利益格局的潜意识。
对党琳山的处罚应审慎
虽退庭违规,但需考察其动机(如证据申请被拒的合理性)及司法程序是否存在瑕疵;
处罚目的应是规范执业行为,而非压制合理抗争。若仅以“退庭”定罪,可能掩盖更深层的制度问题。
司法改革需突破死结
证据规则细化:明确法院驳回取证申请的标准,建立申诉机制;
证人出庭强制化:对关键证人拒不出庭的,可参考域外经验(如罚款、拘留)确保程序公正;
律师权利保障:赋予律师更强的调查取证权,或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法院对律师申请的回应义务。
行业与社会的共同责任
律师需在维护当事人权益与遵守职业规范间寻找平衡,避免极端行为损害行业形象;
公众应理性看待律师的抗争,区分“程序违规”与“制度批判”,推动法治进步而非情绪化批判。
党琳山的退庭事件是一面镜子,映照出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阵痛。其“以身犯禁”的行为虽具争议,但客观上推动了社会对律师执业权、司法程序公正的讨论。法治建设需“一木一石”的积累,既需要律师的理性抗争,也需要司法机关的自我革新,更需要公众对制度性矛盾的深刻认知。唯有正视因果、分清责任,才能避免“州官放火与百姓点灯”的悖论,真正实现“让法庭像法庭,法官像法官,律师像律师”的法治理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