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学马术坠亡案二审开庭 被告一审被判赔10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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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三中院二审开庭审理8岁女童月月马术坠亡案,被告克来务公司及教练吉某不服一审106万赔偿判决提起上诉,案件未当庭宣判。
案件背景与一审判决核心2015年5月17日,8岁女童月月在北京克来务养殖有限公司(克来务公司)马场参加马术训练时,因所骑马匹受惊摔落并被踩踏,导致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其父母起诉马场及教练吉某,索赔116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
克来务公司未对曾致其他学员落马的涉事马匹严格管理,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如防护装备、场地监控),存在重大过失。
教练吉某具备骑手资质,但明知马匹风险仍选择教学,且未确保月月手握马鞍,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判决结果:两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06万余元。
二审争议焦点被告上诉理由:
法律关系否认:克来务公司主张与月月父母无合同或侵权关系,与吉某仅为租赁关系,称对购马、培训等不知情。
意外事件抗辩:马术属高危运动,马匹行为不可控,月月坠马属意外,家长应预见风险。
教练尽责主张:吉某称事发后立即施救(掐人中、送医),并全程配合救治,已尽义务。原告反驳与新增质疑:
头盔问题:教练指定购买的头盔在事故中严重变形,未有效保护,且月月实际购买的头盔是否符合要求存疑。
教练资质争议:原告质疑吉某无合法马术教学资质;吉某则以国内无统一资质标准为由抗辩。
关键法律与事实分析
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经营场所(如马场)对未成年人负有更高安全保障义务。克来务公司未排除高风险马匹、未提供合格防护装备,一审认定其过错合理。
教练注意义务:吉某作为专业教练,对未成年人教学应承担更严格注意义务。其选择风险马匹且未纠正学员动作(如未手握马鞍),一审认定未尽义务符合逻辑。
意外事件抗辩有效性:被告以“马术高危”主张意外,但法律上“意外”需满足不可预见性。涉事马匹曾致人落马,风险可预见,被告未采取措施,抗辩难成立。
头盔与资质问题:若头盔确因质量问题或未正确佩戴导致失效,可能加重被告责任;国内马术教练资质标准缺失虽属现实,但不免除其基于行业惯例的注意义务。
案件影响与启示
行业规范缺失暴露:案件凸显马术行业在安全标准、教练资质、装备认证等方面的监管空白,呼吁完善立法与行业自律。
家长风险意识:高危运动参与前,家长需充分评估机构资质、安全措施及教练专业性,避免盲目选择。
司法裁判导向:法院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倾向明显,强调经营场所与专业人员的“特殊注意义务”,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目前,二审法院需综合双方证据与法律适用,重点审查被告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意外事件抗辩是否成立,以及头盔与资质问题对责任划分的影响。案件未当庭宣判,结果有待进一步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