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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属侵权 这是咋情况?

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属侵权 这是咋情况?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属侵权,是因为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重损害了自然人的人格权益。具体如下:

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侵权表现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例如,有些知名门店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分析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心情等,进而采取不同营销策略。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亟待进行规制。

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属侵权 这是咋情况?

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

最高法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司法解释,对人脸信息提供司法保护。解释明确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小区物业人脸识别系统的侵权问题与规制

伴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的不断丰富,一些小区引入人脸识别系统,用“刷脸”代替“刷卡”。然而,部分小区物业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这种行为违反了“告知同意”原则,群众质疑声较大。

对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人脸信息保护的特殊规定

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一旦泄露,侵权影响甚至可能伴随其一生。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

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必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对于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在责任承担时依法予以从重从严,确保未成年人人脸信息依法得到特别保护。

应用程序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的规制

部分移动应用程序通过一揽子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的问题突出。对此,司法解释明确了此类处理人脸信息的新规则,引入单独同意规则,即信息处理者在征得个人同意时,必须就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单独取得个人的同意,而不能通过一揽子告知同意等方式征得个人的同意。

为强化人脸信息保护,防止信息处理者对人脸信息的不当采集,对于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信息处理者据此认为其已征得相应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以使用人脸识别的五类情形

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

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