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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人获刑丨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53人获刑丨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11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所辖响水、射阳、滨海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具体如下:

事件回顾与事故原因

53人获刑丨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53人获刑丨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责任认定与判决结果

企业及相关责任人

张勤岳(原天嘉宜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单位行贿罪,撤销缓刑与原犯污染环境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5万元。

倪家巷集团: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罚金2000万元;集团原董事长吴岳忠、现任董事长倪成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

杨钢、耿宏等4人(原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等):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并罚,判处九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陶在明等2人(原公司副总经理、硝化车间主任):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八年和六年有期徒刑。

张惠德(当地装卸服务部经营人):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撤销缓刑与前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蒋立华及5名安全员: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中介机构及责任人

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机构: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被判处罚金100万元至10万元。

杨浩杰等22名责任人: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四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3人获刑丨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孙锋等15人(原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等):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人员并处罚金。其中9人同时犯两罪,依法并罚。

案件启示本案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监管部门玩忽职守等多重问题。法院通过严厉惩处责任主体,彰显了依法治国、严惩安全生产犯罪的决心,也为类似事故的预防和责任追究提供了重要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