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信息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信息如下:
境外生育规定: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为深圳户籍,在境外生育二胎并在本市居住或入境满18个月的,被视为超生。无论子女是否入户深圳,均按超生处理,需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超生一胎的罚款至少为22万,计算基数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生倍数相应增加。
晚婚晚育假期:晚育女性将额外增加15天产假,总计可达163天,以保障生育权益。但奖励假期的长度受到经济压力的考虑而有所限制。
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条例对违规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如打多胞胎针、吃多仔丸等行为进行严格管理,违规者将受到行政处分和罚款。
未婚生子处理:未婚生子虽不算超生,但需征收社会抚养费,且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生育行为同样需接受处理。
住房申请限制:超生家庭在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时,将受到一定的限制。
条例实施时间与结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12年10月30日由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分总则、管理和服务、综合治理、奖励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6章6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