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病假工资的计算原则(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江苏省病假工资的计算原则主要依据劳动合同约定、集体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且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病假工资计算系数: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以上计算原则确保了劳动者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保障,同时也体现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