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人获刑!江苏响水特大爆炸事故案一审宣判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53人获刑,分别因涉及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污染环境、单位行贿、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玩忽职守、受贿等罪名被依法判处刑罚。 具体如下:
天嘉宜公司相关责任人
原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和单位行贿罪,撤销缓刑与原犯污染环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5万元。
副总经理杨钢、安全总监兼总工程师耿宏等4人: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并罚,判处九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副总经理、硝化车间主任、法定代表人陶在明等2人: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八年和六年有期徒刑。
安全科科长蒋立华和5名安全员: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倪家巷集团及相关责任人
倪家巷集团: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罚金2000万元。
集团原任及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吴岳忠、倪成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中介机构及责任人
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被判处1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金。
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化验室副主任杨浩杰等22名责任人: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四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公职人员
原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孙锋等15人: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部分人员被并处罚金,孙锋等9人同时犯两罪,依法予以并罚。
其他涉案人员
当地装卸服务部经营人张惠德:帮助天嘉宜公司非法贮存硝化废料,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撤销缓刑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根据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自首、认罪认罚等,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张勤岳等绝大部分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