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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颜无耻:贵州“杀妻灭子”案

厚颜无耻:贵州“杀妻灭子”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厚颜无耻:贵州“杀妻灭子”案

李玉前和孟某红均不冤枉,二人合谋杀害李玉前的妻儿,证据和逻辑均指向其共同犯罪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2001年3月19日晚10点半,女工周某离开李家时,谢某和儿子正在洗脚准备睡觉;半小时后,周某的丈夫龚某去接人,发现李家无人应答,此时李玉前并未回家,而是与朋友前往旅社。

3月20日凌晨两三点,李玉前回到家中,自称发现妻子和儿子不见;然而,3月28日警方在李卧室门边的墙上提取到两枚孟某红左手中指遗留的血指纹,家中血痕和毛发经检验确定为谢某所留。

邻居杨某称,3月19日晚间至3月20日凌晨时分,他看到孟某红从李家里搬东西。依据杨某提供的目击时间,孟某红搬东西时,李玉前尚未回家。

李玉前在3月21日下午报警时称自己20日凌晨两三点回家时,除了妻儿不在家中,家中并无其他异常。但警方在李的家中发现了孟某红的血指纹和被害人的血迹,说明李玉前的说法不合逻辑,家中刚刚发生了命案和分尸,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清理到无异常的程度。

如果是入室抢劫或者报复杀人,凶手不会处理尸体和打扫现场,如果是求财家中还会被翻动,这与李玉前所说的家中无异常不可能对得上。如果不是李玉前做的,他应该第一时间报警,而不是替凶手隐瞒。

案件表象与性质表明,凶手只能是李玉前和孟某红二人其中一人或共同作案。如果是李玉前一人作案,孟某红在完全未参与和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太可能心甘情愿帮他抛尸,毕竟转移尸体碎块的心理压力巨大,且李玉前也无法保证孟某红会帮他而不是举报他。从李家中发现的血指纹来看,孟某红不但帮了,甚至直接用手接触过尸体碎块,这种转变对于一个女人来说过于突兀。

如果是孟某红一人作案,她作为第三者在李玉前不知情的情况下,入室杀害李妻儿的可能性基本为零。她不能保证李玉前在自己行凶时是否会突然回家,也不能保证在自己杀完人后,李玉前会帮自己而不是举报自己,更无法保证李玉前在得知自己杀人后还愿意和自己在一起。

唯一合理的解释是李玉前和孟某红合谋杀人。此二人任何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单独做下这起案子,都无法保证对方不会出卖自己,更无法确定对方会协助自己,所以必然在行动前是有通气的。这也符合奸夫淫妇做事的风格,谁都不可能单独去承担风险,所以必须先绑在一条船上。

警方手里掌握的证据,逻辑链条上证明二人合谋杀人的问题不大,但却无法通过证据证明两人在案件中的具体分工。

从动手能力和个人情感(仇恨值)上来说,李玉前动手杀人的可能性更大。如果是孟某红动手杀人,根据几个证人的证言,案发时间最早应该也是在十点半以后了,这个时间点,孟某红在李玉前不在家的情况下,去到李家会他的老婆,谢某大概率不会给她开门或者直接就在门外与她吵起来。

如果是李玉前动的手,或者李玉前与孟某红一起动的手,时间线存在一定问题,有可能证人有人记错了或者有人故意说谎,也存在李玉前撒谎并把时间往后推,且需要朋友配合他做伪证的可能性。

虽然无法推断出二人的具体分工,但可以确定的是,孟某红起码转移过尸体,李玉前起码替孟某红打过掩护,二人合作的级别应该是在协助到共同动手作案的程度之间。

23年审理时法院判了李玉前死缓,孟某红包庇罪,原因是这两个嫌疑人把尸体投入钢炉给毁灭了,证据链条上的关键一环缺失,公检法三方对于这案件也很无力。

公检法妥协的原因一是尸体没了,二是没有证据能证明李玉前和孟某红在案件中的主次关系和分工,两人再互相推卸责任,导致相关细节成了死无对证的罗生门。从现有的证据层面来说虽然认定是他们干的,但证据链只有99.99%,这已经算是目前情况下能上的最大刑罚了,也照顾了大众的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