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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停发工资,逼迫员工主动辞职放弃补偿?

国美停发工资,逼迫员工主动辞职放弃补偿?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国美停发工资并逼迫员工主动辞职放弃补偿的行为严重违法,员工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国美停发工资,逼迫员工主动辞职放弃补偿?

国美停发工资情况

在国美总部的全员大会上,国美电器董事长黄秀虹表示公司到12月底之前只会给员工上社保,不会再发工资,且今后中长期工资发放存在不确定性。此前从去年12月底开始,黄光裕夫妇已累计套现9.6亿港元,持股比例从61.50%降至42.80%,一边自己从股市套现,一边要求员工不领工资,这种行为引发诸多质疑。

国美行为的违法性

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国美以停发工资这种非法手段逼迫员工自行辞职、让员工放弃应得补偿的做法严重违法。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也让员工、供应商和消费者进一步看清公司管理层的不当做法。

员工可采取的维权措施

申请支付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若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所以国美员工在遭遇停发工资时,可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来维护自己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时,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若员工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国美员工若因公司停发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可按照此标准要求经济补偿。

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公司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迫使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国美停发工资的行为符合该条款中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