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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兆彬犯罪事实

石兆彬犯罪事实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石兆彬犯罪事实

石兆彬的犯罪事实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993年,石兆彬在港机公司与中厦公司等单位合资成立厦门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批示同意以优惠价将土地转让给陈炳杰,且在其出国考察期间,收受陈炳杰的贿赂共计港币4万元和价值人民币14358元的礼品。

1995年初,石兆彬帮助时任厦门石油公司总经理陈燕新,将陈燕新的妻子王桂兰调入厦门市经委,最终促使王桂兰担任组织处处长。石兆彬在此过程中多次收受陈燕新的贿赂,共计美元2.8万元。

1993年至1998年,石兆彬负责处理厦门市路桥建设投资总公司的多项重大工程问题,如集灌路、环岛路和海沧大桥等,期间收受潘世建的贿赂美元3000元。

1997年上半年至1999年,石兆彬帮助印度尼西亚国威集团公司的郭国照,推动“松柏大厦”工程进度和解决购房款问题,郭国照通过其弟赠送石林留学费用3万美元,石兆彬在得知调查后指示退款。

石兆彬,男,汉族,1945年11月生,福建漳州人。大学文化。1970年3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8年后,任共青团漳州市委书记,共青团龙溪地委副书记。1990年5月任中共厦门市委书记。中共第十四、十五届中央候补委员。2001年6月15日被罢免其人大代表职务。同年6月17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北京市公安局对其刑事拘留,6月29日被逮捕。2002年3月18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中共福建省委副书记石兆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石兆彬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对受贿赃物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