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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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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殊单位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全书共9章67篇。拓展资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护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2、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人。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使用境内银行卡提供跨境收单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3、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通过受理终端向特定商户提供的受理银行卡并完成相关资金结算的服务。4、收购人是指具有收购经营资格、从事收购核心业务并承担收购业务主要责任的企业法人。包括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从事银行卡业务或信用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下列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机构:普通消费支付业务;自助消费支付业务;订货业务;收款业务;其他收购业务。5、第四条 收单机构开展收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持卡人、特殊商户的合法权益,遵循以下原则:平等自愿、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安全高效,资源共享,合作共赢;防范风险,保护银行卡账户和交易信息安全;自觉维护收单市场秩序,不损害其他参与者的合法权益。6、第五条 非金融收单机构提供境外银行卡境内收单业务和境内银行卡境外收单业务,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符合本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提供境外收单服务的,应当在业务所在国家(地区)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或经营机构,并取得当地监管部门的合法经营资格。收购人应当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或经营机构在业务所在地国家(地区)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创业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如果这些措施的要求比国家(地区)的有关规定更为严格,但位于(地区)法律禁止或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经营机构实施这些措施的国家(地区),收购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