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关联交易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核心是禁止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而非完全禁止关联交易。具体理解如下:
绝对控股: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持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
相对控股:出资额或持股比例不足50%,但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直接关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间接关联: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如亲属关系、共同投资关系等)。
例外情形: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仅因同受国家控股不构成关联关系。
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审批流程和披露要求。
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独立审查。
对关联交易进行详细披露(包括交易对方、交易内容、定价依据等)。
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关联交易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方需回避表决。
对交易价格进行公允性评估(如参考市场价格、第三方评估)。
总结:《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并非禁止所有关联交易,而是禁止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需通过完善治理结构、加强信息披露和规范交易程序,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