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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核心内容如下

总则

立法目的: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其依法执业,结合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组织性质: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服务对象与宗旨:面向基层政府机关、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执业保护: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从业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是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业的基本要求。

管理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执业管理

设立条件:基层法律服务所应有规范名称和章程,三名以上符合条件的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住所和必要资产;事业体制需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普通合伙制需有至少两名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合伙人及合伙协议,且人员、财务、职能应与司法所分离。

名称规范: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由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或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字号、法律服务所三部分依次组成。

章程内容:应载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责、执业工作制度、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和分配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停办解散及清算办法、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

变更与终止: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需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终止情形包括不符合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停办或决定解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终止的其他情形,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视为自行停办解散,终止后应公告、清算,不得受理新业务,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办理注销手续,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由司法行政机关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执业证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悬挂于执业场所,副本用于查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

备案制度: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的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工作制度

管理制度建设:应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领导设置: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主任应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且有三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经历,经民主推选或按规定产生,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负责管理行政事务和组织开展业务工作,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工作。

会议制度: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会议制度,民主管理重大事务,行使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管理规章制度、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预决算报告、决定人员奖惩、审议其他重要事项等职权。

聘用合同:应依法与在本所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执业管理、业务培训、投诉查处、人员奖惩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执业活动检查监督。

处分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或处理。

辅助人员聘用: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辅助工作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聘用、变更情况报所在地县级或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业务活动要求: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的规定,建立统一收案、委派等制度;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检查、监督、考评制度;接受监督;统一收取服务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以及激励机制,根据收支情况和实际需要留存用于事业发展等事项的费用,按照规定为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积极改善执业条件。

检查监督

年度考核: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制定。

考核材料:接受年度考核应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财务报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考核审核:年度考核材料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送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考核处理:对有违规行为尚未处理的按相关规定处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的办理注销手续。

信息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将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日常指导监督:县级或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进行检查,司法所可承担具体指导监督工作。

表彰奖励:对工作成绩显著等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表彰奖励。

违规处罚: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超越业务范围等行为的,由所在地县级或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实施行政处罚应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追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责任并责令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的不宜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投诉监督:建立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投诉;涉及争议的投诉由所在地县级或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调解处理,涉及违法违纪的立案调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纠正错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不当的应及时责令改正,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侵犯合法权益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附则

解释权: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