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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主要内容概述

一、制定目的与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三、采矿许可证的审批与颁发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还需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审批

上述两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四、采矿权申请与审批流程

五、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续

六、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

七、采矿权的变更、注销与监督管理

八、法律责任

九、其他规定

十、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