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主要内容概述:
一、制定目的与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三、采矿许可证的审批与颁发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还需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审批:
上述两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四、采矿权申请与审批流程
五、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续
六、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
七、采矿权的变更、注销与监督管理
八、法律责任
九、其他规定
十、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