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查册新规:查册前需提供个人资料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香港公司查册新规要求查册前提供个人资料,具体内容如下:

查册前需提供的个人资料:自今年11月起,使用公司注册处管持的公共登记册的查册人士,需在查册前提供个人资料,包括姓名及身份识别资料。同时,查册人士还应作出查册目的的声明,并确认查册所得资料只能用于声明的用途。
受保护资料的范围:在新查册安排下,以往供所有查册人士查阅的公司董事通常住址及完整的身份证号码,将被列为“受保护资料”。这些资料仅供以下7类“指明人士”申请阅览:
资料当事人及其授权人;
公职人员或公共机构;
因执行法定职能而须使用受保护资料的人士或机构;
本港执业律师;
本港执业会计师;
须使用受保护资料进行尽职调查的银行、金融机构、商业机构;
指定非金融业人士,如会计或法律专业人士、地产代理或信托及公司服务持牌人。

新查册的分阶段落实:
第一阶段:自2021年8月23日开始,公司可在其登记册上以董事的通讯地址代替通常住址,以及以董事和公司秘书的部分身份识别号码代替完整号码,供公众查阅。
第二阶段:自2022年10月24日开始,公司登记册董事索引所载的受保护资料,须以通讯地址及部分身份识别号码代替,供公众查阅。在此阶段开始后向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中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将不再提供予公众查阅。但“指明人士”可向公司注册处提出取预览董事等人的受保护资料。
第三阶段:自2023年12月27日开始,资料当事人可向公司注册处申请不提供在第二阶段开始前已向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并以其通讯地址及部分身份识别号码代替,供公众查阅。同样,“指明人士”可向公司注册处提出取览董事等人的受保护资料。
新规的意义:这次收紧公司搜寻规定,有助于保障公共登记册所载的资料只被用于该登记册成立的合法用途,为香港营造更安全、更好的营商环境,并更好地保护商界领袖的个人隐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