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居民自建房办理经营场所的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的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可用作经营场所的范围、禁设情形、安全审查、重点业态监管、排查整治、容纳人数限制及责任主体等方面。
可用作经营场所的居民自建房范围:涵盖农村居民宅基地自建房、国有土地居民自建房、留地拆迁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居民安置房等,这些房屋可依法按程序登记为经营场所。
居民自建房禁设经营场所情形:明确规定未经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为C级和D级、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违法建设或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以及被征收的房屋,均不得用作经营场所。
严格房屋安全审查:用作经营场所的居民自建房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未通过鉴定的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在市场主体登记或行业经营许可环节,当事人需取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出具的房屋安全场所证明材料,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加强重点业态监管:对餐饮、住宿、网吧、影视歌厅、培训机构等重点业态实施严格管理,防止混杂经营带来的管理混乱和安全隐患。同时,突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等重点区域的居民自建房管理。
加强经营业态排查整治:核查市场主体证照和经营活动,依法查处擅自改变登记、许可事项和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违反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等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加强居民自建房内生活、经营、仓储等混营的排查。
限制经营场所容纳人数:为防止人员过度聚集,对经营场所容纳人数进行限制,并制定了具体的容纳人数参考标准。
明确责任主体:分别明确了房屋所有权人、经营者、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级地方政府的责任,确保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