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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贫困县标准确认

国家级贫困县标准确认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国家级贫困县标准确认

1985年,国家级贫困县的认定标准是,以县为单位,年人均收入低于150元的地区,对于少数民族自治县,标准有所放宽。1994年,这一标准得以延续,但对年人均纯收入在700元以上的县,会被退出国家级贫困县行列,而低于400元的县则被纳入。贫困县的确定采取了复杂的“631指数法”,其中贫困人口占60%权重,农民人均纯收入较低的县占30%,人均GDP和人均财政收入低的县各占10%。具体标准为:人均低收入以1300元为基准,老区和少数民族边疆地区则为1500元;人均GDP为2700元,人均财政收入为120元。

根据这些原则,全国中西部21个省区市共确定了592个县(旗、市)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这些地区主要集中在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带和特困地区。与'八七计划'相比,这些重点县的老、少、边县比例分别上升到了31%、45%和9%。据初步计算,这些重点县覆盖的贫困人口(以625元为贫困线)占全国的54%,低收入人口(以865元为低收入线)的比例为57%。

2012年,国家级贫困县的认定和退出机制有所调整,实施了红色退出和绿色新入的政策,具体措施和标准未在文中详述。

国家级贫困县是国家为帮助贫困地区设立的一种标准。目前共有592个国家贫困县(包括县级行政单位区、旗、县级市)。国家为扶持贫困地区,设立国家级贫困县标准,资格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审批工作共进行过三次。少数民族自治地区有不同评定标准,称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2012年3月,国家级贫困县调整名单出炉,调出38区县,但总数不变。